一、办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2、《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3、《上海市计划生育奖励与补助若干规定》(沪府发[2011]24号)
4、《上海市〈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规定》(沪人口委[2005]87号)
5、《关于发布<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居住地办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沪人口委[2011]34号)
二、申请范围
已领取《光荣证》的本市户籍公民,《光荣证》遗失或损毁的,可以补领。
三、申报材料
1、身份证明;
2、户籍证明;
3、已有子女状况的声明;
4、《光荣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声明;
5、领取过《光荣证》的证明材料;
6、补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领表;
7、本人近期免冠一寸照片一张;
8、委托他人办理的,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9、现居住地办理的,还需提供现居住地登记证明。
四、办理程序
1、符合补领《光荣证》条件的公民,向本人户籍地或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但夫妻双方均为本市户籍的,向女方户籍地或其中一方办理了现居住地登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
2、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应当在收到申请人申请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按规定不由本机关受理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向申请人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并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3、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受理后,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
4、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报送的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作出是否发放《光荣证》的决定。五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五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5、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后,按照下列情况予以处理:
(1)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给《光荣证》。
(2)发现申请人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予发放《光荣证》,并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①申请人为非本市户籍的;
②申请人已经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③申请人已经再生育子女的;
④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的;
⑤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⑥不符合领取《光荣证》条件的其他情形。
五、收费标准:不收费
六、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咨询电话)
办理地点:巨野路219号204室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1:30;下午:1:30—5:00
咨询电话:38992227、38992228
八、监督投诉
投诉地址:巨野路219号
投诉电话:38992325

